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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经贸信息委2018年度深圳市质量品牌双提升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一、支持领域

    (一)企业品牌提升项目

    支持工业制造业领域企业开展的品牌设计策划、品牌渠道建设、品牌营销策划、品牌市场调查等品牌规划咨询活动;支持企业参加专业展会、品牌网络推广、媒体宣传、品牌宣传资料印刷等品牌宣传推广活动;支持企业通过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先进质量工具导入等活动,以质量促品牌,提升深圳企业品牌竞争力和影响力,铸就深圳品牌,推动深圳品牌国际化进程。

    (二)品牌公共服务项目

    支持行业协会、品牌机构等组织开展的质量和品牌管理体系建设、品牌优化和推广、人才培养、专业会议、论坛、展览、媒体宣传等公共服务项目。

    (三)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奖励

    上年度获得“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或“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集聚建设试点示范区”等国家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称号。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行动方案(2017—2020年)》(深府办〔2017〕22号)

    (二)《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17〕9号)

    (三)《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操作规程》(深经贸信息规〔2018〕7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根据资金年度规模滚动安排。

    (二)资助方式及标准:

    1.企业品牌提升项目

    事后资助。按照上年度申报单位品牌提升实际投入总费用的30%给予资助,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个申报单位最多可连续3年获得资助。(投入总费用包括:品牌设计策划费、品牌渠道建设费、专业展会费、品牌营销策划活动费、品牌市场调查费、品牌网络推广费、媒体宣传费、品牌宣传资料印刷费、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费、先进质量工具导入费、质量咨询费、质量人才培训费等)

    2.品牌公共服务项目

    事后资助。按照上年度申报单位品牌公共服务实际投入总费用(含品牌活动组织费用、品牌培育费用、品牌宣传推广费用等)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奖励

    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每个奖励100万元。

     

    四、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

    (二)申报项目所在产业不属于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三)申报单位持续诚信合规经营,具备开展申报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不得存在多头申报或与有关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存在重复的情形(技术改造普惠政策除外);

    专项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品牌提升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工业企业;

    (2)至少拥有一个自主注册商标或授权的商标(授权和被授权公司均在深圳市依法注册,且授权公司对被授权公司控股大于50%);

    (3)上年度主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

    (4)上年度品牌提升投入不少于100万元;

    (二)申报品牌公共服务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注册成立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2)上年度品牌公共服务投入不少于50万元。

     

    五、申请材料

    申报材料由基础申报材料和专项申报材料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信息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www.szjmxxw.gov.cn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及地税)、工商部门出具的生产经营范围资料(营业执照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免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否则,提交社团登记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机关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及有关业务范围的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上年度国税及地税的完税证明和税务违法记录证明(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申报时尚未完成审计报告编制,应提交2016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和由单位财务人员按审计报告要求编制的2017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专项申报材料:

    (一)企业品牌提升项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深圳市品牌提升项目实施方案》;

    (2)上一年度品牌投入经费明细清单(具体票据、合同等佐证材料无需提交窗口受理,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3)商标、商标变更证明和商标授权备案等有关资料(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效自主注册商标、或授权商标,授权和被授权公司均在深圳注册,且授权公司为被授权公司的控股公司,控股大于50%);

    (4)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及创新载体的证明资料(非必需);

    (5)企业获得专利情况的证明资料(非必需);

    (6)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证明材料(必需,无此项可不提供);

    (7)企业获得国家工信部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称号的证明材料(必需,无此项可不提供);

    (8)企业参与标准制定情况的证明材料(必需,无此项可不提供);

    (9)企业品牌管理人才资质(如国家工信部品牌培育办公室颁发的品牌经理证书及持证人六个月社保证明等)(必需,无此项可不提供);

    (二)品牌公共服务项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上年度品牌公共服务项目投入经费明细清单;

    (2)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3)提供《深圳市产业转型专项资金xxx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及总结报告》 (包括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进度、项目实施效果、项目实施管理与运行机制、品牌公共服务推广策略、资金投入情况、项目团队情况介绍等);

    (4)获得国家级区域品牌试点示范的(如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示范、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等),提供有关证明(必需,无此项可不提供);

    (5)获得国家级品牌培训资质的,提供有关证明(必需,无此项可不提供);

    (三)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奖励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向国家部委申请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示范、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等荣誉的申报材料;

    (2)工信部等国家部委的批复文件及颁发的牌证等证明材料;

    (3)具体实施单位需提供申报单位的指定证明;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3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6 月4 日9时至2018 年6 月 22日24时(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7月2日(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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