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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2017年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贴息申请指南



    一、支持领域

    加大出口信保支持,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利用保单进行融资。


    二、设定依据

    《深圳市外贸稳增长调结构提质量的若干措施》(深府〔2017〕63号)。


    三、资助标准、支持数量和资助方式

    资助标准:

    (一)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利用保单进行融资的,给予20%的贷款利息资助,单家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企业于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已实际支付的保单融资贷款利息予以资助。

    (三)对企业获得外币保单融资,并以外币支付贷款利息的,按照支付当天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资助方式:无偿贴息,自愿申报,保险和银行机构核实,专项审计,资助机关审定。


    四、申报条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独立法人企业,并通过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二)自主向经批准的五家保险机构投保短期(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利用保单向银行机构进行融资,已支付贷款利息并取得银行票据。

    (三)经批准的五家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四)银行机构包括:内外资银行在深圳设立的分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申请材料

    1.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系统(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线填报《2017年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贴息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我市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独立法人企业,还需提交《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审核意见书》原件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4.保险合同复印件;

    5.赔款转让协议(或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复印件;

    6.承保情况通知书复印件;

    7.贷款合同(或放款通知书)复印件;

    8.贷款本金、利息的银行票据复印件(其中利息票据验原件收复印件)。

    同份协议项下涉及多笔贷款的,应将材料第6—8项按照贷款逐笔提供。

    以上材料企业应自行送达保险机构、银行机构核实后提交,需加盖企业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一式一份,按顺序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胶装装订成册。

    (二)保险机构核实要求

    各保险机构专管员负责核实“(一)企业申请材料”中第3—5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在申请书指定表格出具核实意见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三)银行机构核实要求

    各贷款银行机构负责核实“(一)企业申请材料”中第5—8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在申请书指定表格出具核实意见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六、受理时间

    1.首次受理时间:2017年10月12日9:00——2017年10月20日18:00。

    2.第二次受理时间:2018年1月15日9:00——2018年1月31日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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