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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度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一、支持领域

    对国家、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使用银行贷款,从事农业产业化

    项目的给予贴息。


    二、设定依据

    《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8〕2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资助方式:贴息金额由实际到位的贷款额、相应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和贴息期限计算确定。对龙头企业项目贷款贴息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贷款期限超过十二个月的,按十二个月计算,不足十二个月的,据实计算。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计算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贴息金额不超过申报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90%,对每个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每年度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申报条件

    申报贷款贴息的企业贷款范围包括:

    (一)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生产设施及加工设备建设;

    (二)农产品加工配送基地的生产设施及加工设备建设;

    (三)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农产品生产基地;

    (四)创办农业科研机构及技术研制、开发,先进技术和名、优、新品种的引进,畜牧、园艺、水产、蔬菜等农产品的包装、储藏、保鲜及关键技术的研制、引进和提高;

    (五)农产品收购。

    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流动性资金贷款申请贴息的,贷款协议书上必须注明相应的贷款用途,不在上述范围内的流动性资金贷款不予贴息。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1.应列入政府投资或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资助的项目;

    2.政策法规规定不允许兴办的项目;

    3.规定时间内,深圳信用网上存在被财政、海关、工商、税务、安监、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较大金额罚款记录;

    4.3年内存在被处予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记录;

    5.申报单位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

    6.申报单位验收不合格项目未满3年;

    7.申报单位截至申报之日2年内有资金、土地使用和质量安全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的;

    8.申报单位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9.申报单位违反《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10.以个人名义和申请企业出资或控股比例低于50%(含50%)的子公司的;

    11.以上级集团公司名义内部转借给申请企业使用的;

    12.申请企业以“贷新还旧”形式所取得的贷款及到期未还贷款的;

    13.国家、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已享受广东省贷款贴息的项目,不能同时享受本项贷款贴息项目的贴息;

    14.已享受储备费用补贴的(需扣除重复资助部分);

    15.外地子公司。


    六、申请材料

    1.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www.szjmxxw.gov.cn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批复文件复印件;

    3.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和有关银行贷款有效凭据(银行拨款单)复印件,并经贷款银行盖章确认;

    6.提供企业归还银行贷款利息清单,经贷款银行盖章确认。

    7.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本市分公司、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贷款贴息统一由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分别注明子公司的企业名称和贷款数量,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等单位出具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与子公司的投资关系证明。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七、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4月26日17时。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5月4日17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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