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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22年科技应用示范项目申请指南



    一、申请内容

    深圳市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在公共服务领域进行推广的应用示范项目资助,包括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示范等。

    重点支持领域: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航空航天、生命与健康,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等未来产业;先进制造和涉及民生改善的科技领域。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08年7月22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5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修正;

    (二)《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圳市委,深发〔2016〕7号;

    (三)《深圳市生物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180号;

    (四)《深圳市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238号;

    (五)《深圳市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240号;

    (六)《深圳市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1〕124号;

    (七)《深圳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1〕210号;

    (八)《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4〕33号;

    (九)《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3〕122号;

    (十)《深圳市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4〕97号;

    (十一)《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十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科〔2012〕168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未来产业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科技应用示范项目实施年限为两年,单个项目资助强度不超过500万元。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办理条件

    (一)申请单位: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的深圳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与使用单位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科技应用示范项目协议》,明确项目示范金额、示范地点、任务分工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使用单位为两家及两家以上的,申请单位应与每一家使用单位分别签订《科技应用示范项目协议》)。

    (二)示范范围:深圳市及深汕合作区。

    (三)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本单位近2年内获得授权的与申请项目密切相关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畜禽新品种(配套系)。

    (四)申报单位同一项目每年只能申报一次,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单位两年内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 “同一项目”是指经我委使用相应软件对申报项目进行查重后,相似度为30%以上(含30%)的项目。

    (五)申请科技应用示范项目之前,申请单位应充分考虑项目实施的各类风险,尤其是安全生产、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风险。科技应用示范项目及其所依附的设备、设施应经第三方产品质量、安全和环保检测合格;同时,需要制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并对员工和使用对象进行培训、演练后,该项目方可投入运行使用。科技应用示范项目投入运行使用期间,应加强运行使用管理和保养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使用,防范和避免因该项目的运行使用导致发生安全生产、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故或产生次生灾害。

    本年度申报基础研究(学科布局、自由探索)、技术攻关、创业资助、深港创新圈、国际科技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股权投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技应用示范、孔雀计划(孔雀团队、创业资助、技术创新)、创客计划(创客创业资助)计划的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项目组成员,有申报总量限制:

    1. 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只能单独或者联合申报1项;2015年以来获得国家、广东省和部级科技奖励的企业或2016、2017年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可以单独或者联合申报2项。

    2. 申报单位为高校或者科研机构的,其项目组成员可以单独或者联合申报2项。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2017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尚未完成的,可暂由财务报表替代,最迟4月30日前上传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八)申请项目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科技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包括示范项目的建设方式、总投资概算、技术方案、商业运营模式等);

    (十)申请单位与每一家科技成果使用单位签订的《科技成果应用示范项目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十一)示范项目的科技查新报告(一年以内);

    (十二)其他需补充的有关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项目申报材料中拟取得的学术、技术及经济效益等指标应严肃、科学,申报指标将作为项目评审、合同签订、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特请各申报单位严肃对待。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委核实后将不予立项资助,并将申报单位列入我委科研诚信负面清单,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受理时间

    网上填报时间:2018年1月11日-2018年2月1日

    书面材料提交时间:2018年2月2日-2018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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