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本市设立的科学研究院所。
2.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科学研究院所可以提出申请:
(1)深圳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科研院所;
(2)市属事业单位;
(3)从事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多于15人;
(4)从事科研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大于50%;
(5)资产总额大于300万元人民币;
(6)科研用房面积大于300平方米。
二、设立依据
1.《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
2. 《关于海关实施〈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的有关办法和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
3.《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海关总署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民政部 商务部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
4.《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
三、实施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四、审批条件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盖章)、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表:科研机构免税资格确认申请材料目录
六、受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