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本市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2.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可以提出申请:
(1)资产总额在 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2)从事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3)兼职的科研人员不超过25%;
3.免税资格确认有效期两年,获得资格确认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在有效期到期前三个月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复审,有效期逾期未办理复审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取消免税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办理。
二、设立依据
1.《关于印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3]52号)
2. 《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
3.《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海关总署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民政部 商务部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
三、实施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四、审批条件
设立依据 |
《财政部 科技部 民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关税[2012]54号 |
《关于印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科发政[2013]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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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海关总署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民政部 商务部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关税[2016]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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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 1) 上一年度年检合格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2) 资产总额在 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3) 从事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4) 兼职的科研人员不超过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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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予办理的情形 : 无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盖章)、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表1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免税资格确认申请材料目录
表2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免税资格复审申请材料目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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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限 |
申请指南规定的受理时间 |
受理时限说明 |
在申请指南规定的受理时限内提出申请。 |
法定办理时限 |
无.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无 |
承诺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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