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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开展2019年盐田区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部分相关项目受理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做好2019年《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根据修订后发布的《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相关规定,结合机构改革,我局已修改完善相应申报指南。

      现开始受理其中由盐田区科技创新局受理的20个产业项目。请申请人根据《盐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资助项目申报指南(区科技创新局主管项目)》选择相应项目,对应填写并按要求向受理单位提交《盐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科技创新资助项目申请书》及相关申报资料。


      一、项目范围

      盐田区科技创新局受理的项目包括以下20项(其他项目由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和盐田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并受理):

      (一)国家级创新平台总部配套项目

      (二)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配套项目

      (三)省、市创新平台配套项目

      (四)研发机构配套项目

      (五)区级创新载体项目

      (六)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配套项目

      (七)科技奖配套奖励项目

      (八)研发投入项目

      (九)高新技术转移机构项目

      (十)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十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助项目

      (十二)留学人员来盐田创业配套项目

      (十三)创客人才队伍配套项目

      (十四)创客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十五)创客发展环境项目(创客活动及服务资助项目)

      (十六)新兴组织机构运营项目

      (十七)科技服务机构项目

      (十八)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和公共测试平台项目

      (十九)全国性大型赛事项目

      (二十)中国奖励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


      二、 具体内容

      (一)盐田区资助国家级创新平台配套总部项目

      申请内容:

      对2015年1月 1日以后经国家部委认定并于上一年度验收通过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总部进行配套资助。

      支持强度:对2015年1月1日以后经国家部委认定并于上一年度验收通过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总部,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最高500万元配套资助。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含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科研院所等)。

      2、申报单位须是2015年1月 1日以后经国家部委认定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总部的依托单位。

      3、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总部已于上一年度验收通过。

      4、申报单位已获得深圳市资助。


      (二)盐田区资助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配套项目

      申请内容:

      对2015年1月1日以后在盐田区承担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建设任务并且已于上一年度验收通过的单位给予配套资助。

      支持强度:对在盐田区承担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建设任务的单位,上一年度验收通过后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给予最高300万元配套资助。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含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社会团体等)。

      2、申报单位于2015年1月1日以后在盐田区承担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建设任务,并于上一年度验收通过。

      3、申报单位已获得深圳市资助。


      (三)盐田区资助省、市创新平台配套项目

      申请内容:

      对2015年1月1日以后获得省、市认定并于上一年度验收通过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进行配套资助。

      支持强度:对2015年1月1日以后获得省、市认定并于上一年度验收通过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资助。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含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社会团体等)。

      2、申报单位是2015年1月1日以后获得省、市认定并于上一年度验收通过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的依托单位。

      3、申报项目已获得深圳市资助。


      (四)盐田区资助研发机构配套项目

      申请内容:

      对2015年1月1日以后,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广东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盐田区设立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央企以及行业龙头企业在盐田区设立的专门研发机构;以著名科学家命名并牵头组建,或者社会力量捐赠、民间资本在盐田区建设的科学实验室,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给予配套资助。

      支持强度:2015年1月1日以后,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广东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盐田区设立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央企以及行业龙头企业在盐田区设立的专门研发机构;以著名科学家命名并牵头组建,或者社会力量捐赠、民间资本在盐田区建设的科学实验室,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按照其获得深圳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1500万元配套资助。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含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社会团体等)。

      (二)研发机构于2015年1月1日以后在盐田区设立,并已获得深圳市资助。


      (五)盐田区资助区级创新载体项目

      申请内容:

      对通过新建或对现有物业进行提升改造,建设创客实验室、创客空间、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等载体进行资助。

      支持强度:对通过新建或对现有物业进行提升改造,建设的创客实验室、创客空间、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等载体,经区政府验收合格后,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最高300万元资助。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含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社会团体等);

      2、申报单位需在火炬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信息服务系统”备案登记,并按时报送统计数据。


      创客实验室条件及标准:

      1.具有独立的实验室用房(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提出申报时可作为创客实验室使用期限不少于2年;

      2.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环境,可为创客提供试验平台,仪器设备(含软件)总值不低于50万元;

      2. 拥有维护创新载体的专业、专职人才队伍,具备专业性、开放性的技术服务能力,能为创客团队提供技术支持。配备本科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不少于1人。

      4.上年度服务的创客团队不少于10个。


      创客空间条件及标准:

      1.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上,提出申报时可作为创客空间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2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

      2.创客空间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有明确的运营方案。

      3. 有固定管理服务人员,专职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不少于1人。

      4.正常开展创客交流活动,上年度开展创客交流活动不少于10场(次),参加活动创客不少于200人(次)。

      5.具备基本创客服务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宽带互联接入、提供便于创客活动的开放社交空间、围绕创客创业的信息交流活动等)。

      6.辅导创客创业不少于20人(次),原则上每个创客创业辅导期最高不超过48个月。


      创业苗圃条件及标准:

      1. 面积原则上应在800平方米(含)以上,提出申报时作为创业苗圃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2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应为入驻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或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所。

      2. 创业苗圃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为小微科技型企业、创新团队和个人等科技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预孵化等创新创业服务,帮助尚未成熟的创业项目逐步具备商业价值并成立企业。

      3.具备3人以上专业服务管理团队,管理人员本科以上学历须占团队人数总数60%以上,应有规范的管理服务机制、企业预孵化机制、毕业退出机制。

      4.入驻团队或企业10家(含)以上(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入驻项目为处于创业期的科技类项目,且被孵化服务期限应不超过48个月。


      企业孵化器条件及标准:

      1. 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含),其中入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总面积的75%以上,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

      2. 孵化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3.设有专门服务团队,可为入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政策、财务、技术开发与交流、投融资等相关的公共服务。

      4.孵化器管理负责人具备科技孵化载体相关从业经验,专职管理团队不少于5人,本科以上学历须占团队人数总数60%以上。

      5.在孵化器内注册的、处于初创期在孵科技型企业不少于10家。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且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企业。

      6. 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并有至少1例投资案例。


      企业加速器条件及标准:

      1.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其中用于高成长科技企业租售的场地占总面积的2/3以上,申报时可作为加速器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4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

      2. 加速器有明确的产业导向并与辖区产业导向相符。

      3.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4.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管理团队负责人具备相关从业经验,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学历须占团队人数总数70%以上。

      5.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各类专业化服务。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近2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万元,且增长率超过20%的企业。

      6.在加速器内注册的、处于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不少于 10家。


      (六)盐田区资助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配套项目

      申请内容:

      对2015年1月1日以后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资助并在上一年度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配套资助。

      支持强度:对2015年1月1日以后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资助,并在上一年度验收通过的项目,按照50%的比例,给予国家项目最高350万元配套资助,省、市项目最高150万元配套资助。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含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科研院所等)。

      (二)项目于2015年1月1日以后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并于上一年度验收通过。

      (三)项目所获得的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资金已到位。


      (七)盐田区科技奖配套奖励项目

      申请内容: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励的单位进行配套奖励。

      支持强度: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励的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按深圳市奖励金额,给予100%配套奖励;作为其他参与单位的,给予50%配套奖励。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登记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含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社会团体等)。

      2、深圳市对项目所获科技奖励的奖励资金已到位。

      3、该项目未在深圳市其他区获得过配套奖励。


      (八)盐田区研发投入项目

      申请内容:

      对承担基础性、前沿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科研项目给予资助。

      支持强度:对承担基础性、前沿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科研项目,根据其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情况,给予最高250万元资助。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含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社会团体等)。

      2、研发项目须符合盐田区产业发展方向。

      3、申报单位的研发投入范围须为: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①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②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③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10%):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4、申报单位不得将资助经费用于以下经费支出:

      (1)企业开办费;

      (2)生产经营场地的购置或租赁费;

      (3)生产设备购置费;

      (4)大宗原材料采购费;

      (5)广告和销售费;

      (6)行政办公费。

       

             


      (九)盐田区资助高新技术转移机构项目

      申请内容:

      对经区政府认定的,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盐田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资助。

      支持强度:对经区政府认定的,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盐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5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应当是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盐田区注册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且正常运营已满1年。

      2、经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或备案。

      3、机构以技术集成与经营等技术转移服务为主要业务,近1年在技术转移服务领域开展了实质性工作,具有良好的服务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4、具有开展业务的相关资质,且有不少于5人的专职服务团队。

      5、向盐田区企业转移技术项目不少于5项。

      6、机构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执业规范,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7、申请单位须与技术受让方签订合作协议。

      8、对促进科技成果向盐田区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转移、活跃盐田区技术市场交易,且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将予以优先支持。


      (十)盐田区资助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申请内容:

      对由企业自主研发或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转移到盐田区企业实施产业化,且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进行资助。

      支持强度:对由企业自主研发或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转移到盐田区企业实施产业化,且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30%,最高200万元的资助。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高新技术领域成果转化、产业化的企业。

      2、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3、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4、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5、由企业自主研发或由高校、科研院所转移到盐田区企业实施产业化,并且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