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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开展2019年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资助申报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资助实施细则》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开展2019年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资助的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资助类型

    (一)对企业实际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进行资助;

    (二)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予以贷款贴息;

    (三)对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无人工厂、数字车间、重大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予以配套资助;

    (四)对列入国家、省、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项目予以奖励。


    二、申报条件

    申请本细则资助企业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项目符合国家及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和新区产业发展规划,以推动技术进步、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为目标,促进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五)企业已完成其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并在国家或深圳市统计系统中及时进行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填报。



     三、资助内容与标准

    (一)对新区企业上一年度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予以直接补贴。

    1、对用于购买三轴以上(含)机器人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20%、不超过300万元进行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仅能申报1个该类项目。

    2、对用于购买三轴以下机器手、自动化控制设备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的15%、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仅能申报1个该类项目。

    3、对除(1)(2)款外的其他技术改造项目,按照不高于企业上年度实际完成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的1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上述(1)(2)(3)款措施可以叠加享受,且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所参照的“项目投资额”,均以企业在国家或深圳市统计系统中录入的上一年度技术改造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为准。

    (二)对新区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予以贷款贴息,即:申请单位根据向银行贷款的情况,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补贴利息的资助申请;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企业须在项目建设完成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贷款贴息资助的范围为申请单位在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用于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的利息,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

    一般单位每一年度的贴息额度按实际支出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一年度的贴息额度按实际支出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区另有规定或决议的从其规定。

    (三)对我市认定的无人工厂、数字车间、重大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予以配套资助。

    1、对经我市有关部门新认定或新迁入新区的无人工厂、数字车间等应用示范项目,给予市级资助50%、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2、对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重大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给予市级资助50%、最高500万配套资助。

    上述(1)(2)款不能重复享受,单个项目只能申报一次。

    (四)对新认定或新迁入新区的列入国家、省、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四、其他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1)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2)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3)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4)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5)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6)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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