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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国家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



    一、审批内容

    国家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配套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6〕87号;

    (二)《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6〕3号。


    三、奖励强度及方式

    奖励强度:无数量限制。标准如下: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名1000万元;

    (二)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每名300万元;

    (三)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每名200万元,二等奖前3名的每名100万元,二等奖非前3名的每名60万元;

    (四)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名500万元;

    (五)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200万元,非第一完成单位的每名100万元;

    (六)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前3名的每名6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非前3名的每名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除(一)、(四)外,其他款中的每名特指单位。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申请配套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申报奖项至申请配套奖励之日,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

    (二)申报奖项应为2016年度、2017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以国务院发布的当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决定、广东省政府发布的当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通报为准)。

    同一项目分别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应分别申请;属于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完成单位应分别申请。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奖励:

    1.申请主体近5年内接受过刑事处罚,或正作为刑事案件嫌疑人接受调查;近3 年内因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或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等接受过行政处罚;

    2.申请资料弄虚作假或不齐全的;

    3.申请资料中主要完成人未签字的;

    4.申请单位在获得奖项后在深圳依法注册的;

    5.项目所获奖项重复申报的;

    6.申请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列入科技诚信异常名录的。



    五、申请材料

    (一)国家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申请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件、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上两个年度完税证明;

    (五)获奖证书(含完成单位);

    (六)获奖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申请国家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请用蓝色封皮,申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请用白色封皮。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委核实后将不予奖励,并将申请单位列入我委科研诚信负面清单,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4月9日至4月27日(截止至18:00)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5月2日至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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