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对象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经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二、资助内容与标准
(一)对年工业产值增速超过20%的新区工业100强工业企业按照当年增量的1%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于非新区工业100强企业当年产值增量超过5000万元的,按照增量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二)支持大企业并购重组,新区工业100强工业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的,按照其并购产值新区增加部分的0.5%予以最高500 万元奖励;对以收购、借壳上市以及换股吸收合并等市场化运作方式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在完成重组后一年内将注册地迁入新区的,按照市里政策给予50%的配套奖励。
(三)对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的项目、开展工业强基工程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的新区企业,根据市资助给予20%的配套支持。
三、申报材料
(一)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申报日近3个月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四)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五)申请国家工业强基工程的项目、开展工业强基工程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示范大企业奖励资助企业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申报时间
2019年3月8日—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