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标准
经区统计部门确认后,园区内“四上”在库文化产业企业每增加5家,对园区运营单位奖励10万元;培育或从南山区外新引进一家年收入超亿元文化企业奖励20万元;培育或从南山区外新引进一家上市公司(不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奖励30万元。每个园区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
申请本分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原则上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南山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3)根据区统计部门或区文产办的要求,按时报送统计数据。“四上”在库企业按区统计局要求报送数据;非“四上”在库企业按区文产办要求报送数据。
根据申报资助内容的不同,还应满足其他相应条件。
2.专项条件
(1)文化产业园区运营单位为申报主体;
(2)新引进或培育指上年度园区引进或培育的优质文化企业;
(3)“四上”在库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以区统计局确认的数据为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近两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三)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四)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或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未按规定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五)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六)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部门同类型资助的。
三、申报材料
1.《文化产业园区引进和培育优质企业奖励资助申请书》;
2.【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未换领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原件扫描上传);(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加盖单位公章);
3.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 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5. 培育或引进的新增“四上”企业、收入超亿元企业、上市公司租赁合同复印件;
6. 获评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证书复印件/复审合格证明(全部)(如有);
7.承诺书;
8.其他证明材料(如有)。
四、申报时间
第一批:1月16日9:00起至1月29日18:00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