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标准
支持社会机构进行园区建设和改造,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园区,对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照实际投入资金的20%予以一次性补贴资助,每个项目获得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
申请本分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原则上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南山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3)根据区统计部门或区文产办的要求,按时报送统计数据。“四上”在库企业按区统计局要求报送数据;非“四上”在库企业按区文产办要求报送数据。
根据申报资助内容的不同,还应满足其他相应条件。
2.专项条件
(1)文化产业园区的运营单位为申报主体;
(2)上年度园区已获得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认定或复审合格;
(3)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包括为将园区改造为文化产业园区而专门投入的园区公共环境改造费用、建筑外立面改造费用、建筑内部改造费用等。
三、申报材料
1.《文化产业园区建设项目补贴资助申请书》;
2.【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未换领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原件扫描上传);(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加盖单位公章);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4.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5.园区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6.园区建设相关批文复印件;
7.运营单位与业主单位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如运营单位与业主单位是同一单位,则无需提供);
8.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9.租赁合同样本;
10.获评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证书复印件/复审合格证明(全部);
11.园区建设(改造)费用相关合同及发票、付款凭证复印件;
12.园区当前入驻企业清单(EXCEL表格,包括企业名称、租用房号、租用面积、租赁合同时限、单价等);
13.承诺书;
14.其他证明材料(如有)。
四、申报时间
第一批:1月16日9:00起至1月29日18:00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