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申报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实施项目资助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宝安区登记注册,持续经营3年以上;
(二)已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
(三)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四)不存在专项资金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二、资助方式
得分超过400分且排名前15名的企业或组织,给予每家30万元的奖励。专项资金对企业每年总资助额度不得超出其上年度纳税总额(含减免税)。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深圳市宝安区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实施项目资助申报表》一式五份;
(二)《自评报告》五份;
(三)证实性材料(复印件)一份;
(四)电子光盘或u盘一份,含1、2、3项材料电子版;
(五)公共信用信息证明材料及社保编号;
(六)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纳税人自行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打印)。
申请单位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每一项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各类证照、证明文件需验原件收复印件,用A4纸装订成册。
四、受理部门及时间
(一)受理部门
1.区政务服务局
地址:深圳宝安中心区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宝安区体育中心综合训练馆一楼(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正门对面)
2.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
地址:宝安区42区翻身路75号工商物价大厦1304、1306室。
(二) 申报时间
2019年1月15日到3月31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可自愿向区政务服务局或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