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扶持内容
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扶持。
二、支持标准
(1)一次性给予其建设投入30%、最高300万元扶持。已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载体)配套扶持的,给予差额扶持。
(2)每三年对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给予新增建设投入50%、最高100万元扶持;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三、申请条件
(1)经认定但未获得建设扶持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2)正常运营2年以上,正常运营的入孵初创期科技型企业30家以上。
(3)上年度开展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等方面服务活动10场(次)以上。
(4)创新产出及工作绩效明显,引进了一批创新人才(团队)及企业。
(5)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主动报送工作信息,配合区科技创新局推进创新载体建设各项工作。
四、申请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验原件)
(四)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验原件)
(五)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场地房产证或委托授权管理的合法场地使用证明材料(验原件)
(七)与企业签订的意向书、经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协议、孵化项目服务协议等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八)孵化载体实际建设投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九)开展服务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十)园区认定为区级或获得国家、省、市立项批准并获得区级配套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十一)......
五、受理时间
常年受理
(8月31日前提交的项目原则上作为当年的项目。9月1日-12月31日间提交的项目原则上作为下一年度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