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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

           支持对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或认定)的,获得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的给予奖励。

    二、资助标准

           对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经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获得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或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获得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且在有效期限内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

           国家级示范平台(基地)80万元;

           省或市级示范平台(基地)50万元。

           国家和省市级奖励按不重复资助原则,即如已获得省或市级奖励资金50万元的,再申请国家级奖励资金时,按30万元奖励。

    三、申报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推荐,2017年12月31日前获得国家工信部、省经信委认定且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的;

           3.经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审核认定获得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的。

           说明:2、3两个条件只需符合其中一个。已获得其他相关部门市级财政资金同类奖励资助的,不得再申请本项目资助。




    四、申报材料

           (一)必备材料

           1.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信息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资助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项目单位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及地税)、2017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营业执照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免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否则,提交社团登记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机关事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验原件);

           3.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验原件);

           (二)专项材料——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项目

           1. 上年度服务情况报告:(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以及目前的基本情况);(2)服务对象所在区域的行业状况,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公共服务需求情况;(3)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可持续发展等);(4)上年度的服务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规模、方式、收费等,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情况);(5)服务特色(包括: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等方面的示范性);(6)主要服务业绩及对区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贡献(包括:服务效果自测情况或典型案例);(7)下一步发展设想。;

           2.获得国家或省市认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受理时间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5月31日17:00(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6日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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