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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深圳市重大科技产业专项扶持计划申请指南(常年受理)




    一、重点支持领域

    (一)5G移动通信

    (二)石墨烯

    (三)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

    (四)机器人与智能装备

    (五)微纳米材料与器件

    (六)生物技术与精准医疗

    (七)智能无人系统

    (八)金融科技

    (九)增材制造和激光制造

    二、扶持计划类别及资助方式

    高技术产业化项目采取贷款贴息、股权资助、直接资助扶持方式。

    市级工程实验室、公共技术(检测)服务平台、“创新链+产业链”项目,采取直接资助扶持方式。

    三、资助对象

    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5G移动通信、石墨烯、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机器人与智能装备、微纳米材料与器件、生物技术与精准医疗、智能无人系统、金融科技、增材制造和激光制造领域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四、资助金额

    (一)股权资助方式

    引入社会专业股权投资机构作为合作单位,对拟投资企业开展股权估值、入股谈判、确定入股价格等工作。财政资金按照“同股同价、共同进退”的方式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共同对拟投资企业进行投资。项目退出时机由合作股权投资机构进行判断。退出时机成熟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与项目单位协商,提出退出方案,财政资金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资金同时退出。

    财政资助资金分为股权投资资金和直接资助资金两部分,合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政府股权投资资金为合作机构股权投资资金的50%,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直接资助资金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评审结果确定,评审结果为通过的,直接资助资金按经评估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20%确定,且不超过政府股权投资金额;评审结果为不通过的,不予以直接资助。

    (二)贷款贴息方式

    财政资金原则上对单个产业化项目的贷款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认定的贷款利率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率,贴息额度为贷款利息总额的70%,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三)直接资助方式

    工程实验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产业化项目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创新链+产业链项目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4500万元。

    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资金全部用于建设投资;工程实验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创新链+产业链项目资助资金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50%,用于研发费用的比例不高于50%,不得用于其他费用支出。直接资助方式优先支持研究机构与企业联合申报项目。

    五、申报要求

    (一)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1、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以上重点领域的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2)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认证和生产许可。

    (3)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开展相关项目产业化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

    (4)优先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以产学研合作的方式联合申报。

    (5)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6)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2、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法人注册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2)社会投资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文件(如项目涉及技术改造内容,项目单位在填报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系统时,项目建设性质选择“技术改造”类别);

    (3)银行出具(三个月内)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文件(原件1份);

    (4)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若有贷款);

    (5)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若项目单位成立时间不足三年,需提供单位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

    (6)上年度完税证明;

    (7)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8)必要的生产、经营许可及认证文件;

    (9)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请提供租赁证明;

    (10)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11)项目新增设备和软件购置清单;

    (12)申报项目使用政府补助资金招标事项计划表;

    (13)项目管理承诺函;

    (14)项目单位自主申报以及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二)工程实验室项目

    1、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以上重点领域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其中,企业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有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财务制度健全。

    (2)项目申报单位在本领域有较强的影响力,具有相应的研发基础条件。工程实验室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领域相关研发设备原值数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申报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或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工程实验室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3)优先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以产学研合作的方式联合申报。

    (4)工程实验室的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5)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6)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2、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法人注册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2)社会投资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文件(如项目涉及技术改造内容,项目单位在填报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系统时,项目建设性质选择“技术改造”类别);

    (3)银行出具(三个月内)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文件(原件1份);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若有贷款)。

    (4)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若项目单位成立时间不足三年,需提供单位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

    (5)项目单位近三年研发经费实际支出专项审计报告;

    (6)项目单位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

    (7)工程实验室技术团队成员及相关证明材料。

    (8)工程实验室已有仪器设备清单;

    (9)工程实验室新增设备和软件购置清单;

    (10)工程实验室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租赁场地提供租赁证明;

    (11)涉及环境影响的,应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12)申报项目使用政府补助资金招标事项计划表;

    (13)项目管理承诺函;

    (14)项目单位自主申报以及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

    1、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以上重点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其中,企业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有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财务制度健全。

    (2)项目申报单位在本领域有较强的影响力,具有相应的研发基础条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0人。领域相关研发设备原值数不少于3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研发经费不低于300万元或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具有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开放性和专业性服务的管理机制。

    (3)优先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以产学研合作的方式联合申报。

    (4)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5)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6)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2、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法人注册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2)社会投资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文件(如项目涉及技术改造内容,项目单位在填报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系统时,项目建设性质选择“技术改造”类别);

    (3)银行出具(三个月内)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文件(原件1份);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若有贷款)。

    (4)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若项目单位成立时间不足三年,需提供单位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

    (5)项目单位近三年研发经费实际支出专项审计报告;

    (6)项目单位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

    (7)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技术团队成员及相关证明材料。

    (8)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已有仪器设备清单;

    (9)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新增设备和软件购置清单;

    (10)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租赁场地提供租赁证明;

    (11)涉及环境影响的,应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12)申报项目使用政府补助资金招标事项计划表;

    (13)项目管理承诺函;

    (14)项目单位自主申报以及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四)“创新链+产业链”项目

    1、申报条件

    (1)实施方案符合深圳市战新、未来产业规划和本指南重点支持领域要求,实施周期不少于3年,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

    (2)项目单位必须是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科研或经营能力、运行管理规范的从事以上重点领域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其中:

    牵头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生产及服务,具有主持国家和省级科技研发或产业化项目的经历,拥有一批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发表过相关高水平研究论文或取得发明专利,具备良好的产、学、研、用合作基础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

    协作单位应具备相关领域的工作基础、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备承担子项目研究开发或产业化推广的基本工作条件,能落实项目的建设资金、节能、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

    (3)牵头单位在申报实施方案时需推荐一位本单位人员作为方案总负责人,协作单位需推荐一位本单位人员作为子项目负责人。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科研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开拓创新意识,能将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本方案的执行和管理。

    (4)牵头单位需提供与各协作单位签订的联合申报合作协议或合同,明确各方在合作模式、任务分工、资金分配、成果归属等方面的权责。

    (5)实施方案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以及必要的认证和生产许可。

    (6)各子项目的建设资金已落实,提供自有资金证明和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项目投资额)。

    (7)实施方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8)子项目属于产业化、工程实验室或公共服务平台类别的,需按有关规定完成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项目单位已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2、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法人注册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2)社会投资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批准文件;

    (3)银行出具(三个月内)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文件(原件一份);

    (4)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若有贷款);

    (5)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

    (6)近三年研发经费实际支出专项审计报告;

    (7)上年度完税证明;

    (8)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发表论文、专利、软件著作权、查新报告等);

    (9)近三年主持承担的国家、省、市相关计划项目立项等相关证明材料;

    (10)必要的生产、经营许可及认证文件;

    (11) 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及土地和海域使用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请提供租赁证明;

    (12) 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13)申报项目使用政府补助资金招标事项计划表;

    (14)项目管理承诺函;

    (15)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申报受理时间

    长期受理,分批集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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