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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指南



    一、受理对象

    市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资助、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规定应当申请验收的项目。


    二、设定依据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2015〕267号。

    三、验收方式

    市科技创新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以会议审核、集中答辩或现场答辩方式进行验收。其中,资助金额小于100万元的项目一般采取会议审核方式进行验收;资助金额大于等于100万元的项目一般采取集中答辩方式进行验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对研发场地有要求的项目,以及孔雀团队等资助金额大、要求高的项目一般采取现场答辩方式进行验收)。

    具体答辩日期和地点以市科技创新委事前通知为准。


    四、申请条件

    (一)合同到期申请验收

    1.承担单位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研究任务,实现了预期目标;

    2. 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在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将纸质验收申请资料交至行政服务大厅市科技创新委受理窗口(以窗口出具的受理回执为准)。

    (二)申请复议验收

    1.承担单位已按《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复议验收通知书》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资料;

    2.承担单位在《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复议验收通知书》规定时限内,将纸质复议验收申请资料交至行政服务大厅市科技创新委受理窗口(以窗口出具的受理回执为准)。

    (三)申请项目延期

    1.承担单位为完成合同约定的研发任务,被迫延长开发周期,无法按期申请验收;

    2.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且延长不超过1年;

    3.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前,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提交项目延期申请,经单位管理员审核通过后,将纸质申请交至行政服务大厅市科技创新委受理窗口。



    五、申请材料(除明确要求外,一般只需要提供复印件,验原件)

    (一)合同到期申请验收应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1.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原件。

    2.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复印件。

    3.主项目的验收通过证明复印件(限国家和省配套项目,且主项目已经上级部门验收的提供)。

    4.我委同意变更合同的书面批复资料复印件(限合同到期日,技术参数、知识产权、文章等指标,或者设备采购预算等信息发生过变更的项目提供)。

    5.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原件(编写提纲见附件1)。

    6.项目科技报告原件(编写提纲见附件2)。

    7.证明合同约定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或公开发表的文章复印件。基础研究项目既可以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也可以提供公开发表的文章。其它类别项目只可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第三方检测报告是指,合法具有相关领域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于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及其利益相关方以外的机构)针对合同约定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出具的检测结果。

    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的,送检单位必须是合同约定的项目承担单位。检测机构必须具有相应技术领域的检测资质。既有承担单位,又有合作单位的项目,既可由承担单位独立提供,也可由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分别提供。

    提供公开发表文章的,除文章本身要符合以下第8条关于文章的要求外,还应包含证明指标的推导、演算等内容。

    8.知识产权指标完成情况统计表原件(限合同约定了知识产权指标的项目提供,格式见附件3)。

    9.证明合同约定数量和质量的文章或著作的复印件(著作仅需提供首页、目录页和最后有关编辑、发行信息的页面)。文章或著作未正式发表但已收到用刊通知的,应提供用刊通知和文章全文(著作内容同上)的复印件。文章或著作内容应与项目研究方向相关,致谢部分应注明项目编号(限合同约定了文章发表指标的项目提供)。

    项目组成员必须是文章或著作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文章或著作中标注的所属单位也必须是项目承担单位。仅以承担单位内设的实验室或其它内设科研机构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所在单位进行标注的文章或著作不能作为完成相应指标的依据(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除外)。

    10.证明合同约定数量和质量的专利申请受理回执、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专利内容应与合同研究内容相关。项目承担方为单位法人的,该单位应为专利权人;项目承担方为自然人的,该自然人应为专利权人(限合同约定了专利申请、授权指标的项目提供)。

    11.证明合同约定数量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复印件。软件应与合同研究内容相关。项目承担方为单位法人的,该单位应为软件著作权人;项目承担方为自然人的,该自然人应为软件著作权人(限合同约定了软件著作权指标的项目提供)。

    12.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上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

    13.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限资助额大于或等于100万元的项目提供,格式见附件4)。

    14.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原件(限资助额小于100万元的项目提供,格式见附件5)。

    15.合同约定了人员培养目标的,承担单位应对照下列情况提供相应证明。

    1)以获得学位为培养目标,且培养对像为在校学生的,如果合同到期时学生仍未毕业,应提供相应数量的培养人员名单和学生所在学校出具的委托培养证明(含委托培养单位名称、培养人员名单、培养目标,加盖学生所在院系公章或学校学生处/教务处公章)。如果合同到期时学生已毕业,应提供相应人员的学位证书复印件。

    2)以获得学位为培养目标,且培养对像为社会人员的,应提供被培养人员的学位证书复印件和这些人员合同执行期内的社保购买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社保购买证明应以人为单位按月汇总提供。合同约定培养几个人就要提供几个人的证明。培养对像如果是在合同执行期间加入项目组参与研发工作的,从加入项目组当月开始提供证明即可。

    3)以获得职称为培养目标的,应提供职称证书或培训证书复印件,和这些人员合同执行期内的社保购买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具体要求与上述“以获得学位为培养目标,且培养对像为社会人员的”相同。

    16.专项审计报告附件3至附件18,或项目决算表的表二至表十七中填报的所有支出,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承担单位与供货方或服务提供方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2)供货方或服务提供方向承担单位开据的发票、收据复印件;

    3)承担单位向供货方或服务提供方付款的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4)供货方向承担单位提供的货物清单(含货名、型号、单价、数量等);

    5)服务提供方向承担单位提供的服务名录(含服务名称、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次数等);

    6)承担单位向项目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支付劳务费的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7)承担单位向本单位项目组成员中在册员工及长期聘用人员支付人员费的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8)承担单位支付绩效支出的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二)申请复议验收时应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1.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复议验收申请书原件;

    2.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复议验收通知书复印件;

    3.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复印件(仅提供纸质版,电子版不必在市科技创新委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中上传);

    4.按复议验收通知书要求补充的材料复印件;

    合同到期申请验收和申请复议验收的纸质材料装订要求如下:

    1.一式二份,统一使用白色封皮,页码连续编写,按附件所列清单顺序胶装。一本装订不下的可分上、下两册装订。

    2.打印(复印)资料时请使用A4纸双面打印(复印),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书脊标注本项目验收年度(如2017年)及项目名称、单位名称。


    六、受理时间

    受理日期:全年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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