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内容
对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的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二、资助标准
(一)对参加区会展计划内的境内外展会(广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除外)的企业,给予展位费用资助。每家企业单个展会最多资助两个展位,境内展会最多资助50平方米、境外展会最多资助20平方米。单家企业可获得市、区单个展会展位费用的资助合计比例最高为100%。对参加展会品牌馆的企业给予每平方米5000元的装修费用资助,单场最多补贴50平方米。
(二)对由区主办或承办的展会,免收企业参展展位费、展品托运费,并提供参展企业两人的食宿、交通费;对列入特装的企业,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资助。
(三)单家企业每年获取展会类项目资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三、资助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参加区会展计划内的境内外展会(广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除外)。
(四)对参加由区经济促进局主办、承办的展会所产生的费用,由区经济促进局统一向区财政部门进行申请及核销,企业无需重复申请。
(五)申请境外(香港除外)展会补贴的企业还需提前向区企业服务中心备案登记。
(六)参展结束后2年内提出申请。
四、申请材料
参加区会展计划内的境内外展会(广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除外)的企业,在参展结束后提出资助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支持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资助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企业参展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邀请函、参展合同、展会期间展位现场照片、企业参加展会的展位号及组展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企业参展实际发生费用的相关票据(包括但不限于展位费用发票、企业支付展位费的银行对账单或回单等支付证明材料)。
(七)企业已向市级部门申请展会费用资助的,提交正向市级部门申请展会费用资助或获得市级部门展会费用资助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五、审批程序
发布通知——形式审查——提出拟资助方案——合规性审查——报批——公示——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的程序进行。
六、申报时间
2018年10月18日-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