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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开展2017年第二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项目资助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融资性担保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根据《市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要求,我署自即日起开始受理2017年第二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项目资助计划的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深圳市境内依法设立,主要为我市小微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微企业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划分。


    二、资助条件


    (一)在深圳市登记注册,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规范经营,近三年无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融资性担保机构各项监管法律法规,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以融资性担保为主营业务,2016年融资性担保业务发生额占担保业务总额60%以上,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四)为我市小微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发生代偿,单户企业担保金额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





    三、资助范围与标准


    (一)资助范围:融资性担保代偿于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被确认为损失;被担保企业与融资担保公司之间没有资产关联关系。


    (二)资助标准:2016年度,融资担保小微企业户数占总户数60%以上的,按代偿实际损失的20%进行补偿;融资担保小微企业户数低于总户数60%但中小微企业户数占总户数80%以上的,按代偿实际损失的10%进行补偿;单户小微企业代偿最高补偿100万元。


    代偿实际损失是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或者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证明代偿已无法收回的损失净额。


    代偿损失补偿额的计算公式:


    代偿损失补偿额=代偿实际损失额×补偿比例


    代偿实际损失额=代偿金额-通过司法诉讼程序和其他途径已追回的金额-通过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中心获得的相应项目风险补偿金。


    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正在修订,资助范围和标准以市政府最终审定颁发的管理办法为准。


    四、申报时间和方式


    先网上填报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一)网上申报系统填报时间为:9月25日-10月27日。申报企业登录市经贸信息委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系统http://zj.szjmxxw.gov.cn/sfwweb/,按要求填写和上传申报资料。


    (二)纸质申请材料提交时间为:10月23日-10月27日。企业将申报资料上传后,打印《深圳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项目资助计划申请书》(见附件)并盖章,连同其他申报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送市中小企业服务署。


    五、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项目资助计划申请书》;


    (二)加盖公司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等内容,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2016年度完税证明原件;


    (四)经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2016年度发生的贷款担保情况明细表(务必包含被担保企业名称、被担保企业最近1年营业收入和员工数、贷款金额、起止日期等信息);


    (五)代偿项目贷款合同、担保主合同及履行凭证;


    (六)代偿项目调查、评估、审核的相关文件;


    (七)代偿项目的反担保协议和风险控制措施相关材料;


    (八)银行代偿通知书及融资担保公司代偿凭证复印件;


    (九)代偿债务追偿措施和结果说明资料;


    (十)确认损失形成的证据:包括法院裁决通知书,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其他行政机关的公文,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申报企业将上述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网上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并以阿拉伯数字标记连续的页码。


    六、审批程序


    我署对申报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相关事实进行审查核实,并经专项审计后,初步确定享受资助的企业名单及核定资助额,再经署长会议审定、市财政委复核、社会公示后,由市经贸信息委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列入项目资金资助计划的企业,凭下达的项目资金资助计划通知,到我署办理拨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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