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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光明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化资助类项目申报指南



    一、资助对象

    (一)对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落户新区给予奖励;

    (二)对注册在新区的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费用给予资助;

    (三)对注册在新区的技术转移机构促成科技成果向我新区企业转化的予以奖励;

    (四)对企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予以资助。

    对技术转移机构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资助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进行。

    二、申报条件

    1.申请第(二)款建设费用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最近3年在新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技术转移机构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五)向新区科技企业转移技术项目不少于5项;

    (六)转移项目产业化良好,产生较大经济效益;

    (七)技术转移机构以提供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经纪、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平台搭建、项目产业化服务等为主要业务,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八)具有5名以上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人员,具备技术转移专员不少于1人,其中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

    (九)有专门的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在新区正常办公和经营。

    2.申请第(三)款成果转化奖励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技术转移机构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五)该笔交易真实客观,已经完成交易程序;

    (六)技术成果基本完成研发且具备产业化条件,并已落户新区。

    3.申请第(四)款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高新技术领域成果转化、产业化的科技型企业;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是由企业自主研发或由高校、科研院所在近三年内转移到新区企业实施产业化,并且产业化项目完成后最近一个完整年度内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

    4.第(四)款高新技术成果化产业资助的资助内容包括生产设备的购置开支、试验外协费、销售所需差旅费、直接与项目技术产业化有关的其他费用等,不包括工资性费用、大宗原材料的采购开支、行政办公开支等。



    三、资助标准

    (一)对上一年度新迁入新区、或新获批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结合其建设费用投入运营情况,给予一次性最高300万元资助。

    (二)对技术转移机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已投入建设经费的5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三)对注册在新区的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促成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向我区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本机构上一年度所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每个机构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四)对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的产业化项目,按市里资助的20%予以配套。

    对一般单位每一年度的高新技术产业化资助按实际投入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一年度的高新技术产业化资助按实际投入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区另有规定或决议的从其规定。

    四、申报材料

    1.申请第(一)、(二)条资助的技术转移机构资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光明新区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资助申请书》(技术转移机构类);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四)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

    (五)技术转移机构成立批文。属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提供认定证书或国家科技部网站公告结果,或者高校院所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设立批文。

    (六)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总投入预算报告、已投入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应支出费用的原始凭证;

    (七)技术转移机构场地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办公设备或相关仪器设备购置证明;

    (八)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进度计划书、技术转移机构的章程、技术转移及服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材料;

    (九)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十)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2.申请第(三)条资助的技术转移机构资助除提交上条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向新区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技术交易合同、发票、款项到账证明、银行进账单;

    (二)项目产业化进展情况(包括产品专利授权、销售合同、市场准入认证等证明材料)。

    3.申请第(四)条资助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填写《光明新区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资助申请书》;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高新技术成果来源的相关证明文件或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产业化项目资助相关凭证;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

    (五)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六)技术转移项目产业化成果证明材料。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八)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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