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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盐田区高新技术转移机构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一、政策内容

    对经区政府认定的,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盐田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资助。

    二、资助标准

    对经区政府认定的,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盐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5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现场考察、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三、申报条件

    1.申请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且正常运营已满1年。

    (二)经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或备案。

    (三)机构以技术集成与经营等技术转移服务为主要业务,近1年在技术转移服务领域开展了实质性工作,具有良好的服务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具有开展业务的相关资质,且有不少于5人的专职服务团队。

    (五)向盐田区企业转移技术项目不少于5项。

    (六)机构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执业规范,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七)申请单位须与技术受让方签订合作协议。

    (八)对促进科技成果向盐田区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转移、活跃盐田区技术市场交易,且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将予以优先支持。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将不予受理,项目将不得获得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申报或者企业年报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它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近三年有较大及以上级别安全事故或因恶意欠薪引发的劳资纠纷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八)提供虚假资料的;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形。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度提供);

    (五)国家、省技术转移机构认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或深圳市技术转移促进机构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六)最近一年度机构运营情况报告原件;

    (七)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八)由单位财务人员按审计报告要求编制的最近一个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原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九)加盖公章的投入情况汇总表(包括序号、科目、金额<元>)原件;

    (十)加盖公章的各科目投入明细表(包括序号、科目名称、型号、金额<元>、发票编号、开票日期、发票在本材料中对应的页码)原件;

    (十一)相关票据(发票、记账凭证、付款回单)复印件(验原件),按照明细表填写顺序排列;

    (十二)技术转移项目产业化成果证明材料(包括上年度与用户签订的经登记的技术合同,且技术受让方已组织实施转移的项目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十三)区经促局(科创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编制封面及目录,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加盖骑缝章。

    五、受理时间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系统升级暂未开放。系统升级期间,请直接提交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时,下午14:00-18:00时。

    项目在上一年度发生的,申报材料提交时间段为:2018年1月1日-2018年9月30日(法定工作日)。

    项目在本年度发生并已完成的,申报材料提交时间段为:2018年10月1日-2019年9月30日(法定工作日)。

    六、申报程序

    申请人登陆“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申报系统”注册用户并下载申请书—向区经促局(科创局)提交申请材料—业务科室进行初审—区经促局(科创局)组织现场考察—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资助金额30万元及以下)或审核(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上)—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上)—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申请人凭拨款凭证向区经促局(科创局)提交拨付申请—区经促局(科创局)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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