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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宝安区2018年经贸交流活动补贴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对经宝安区政府计划安排的2018年度已完成的境外经贸交流活动的承办单位。


    二、补贴标准


           (一)对经区政府计划安排的境外展览、推介洽谈、专题宣传等经贸交流活动,单场活动现场组织规模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给予承办单位26万元补贴;100人以上的,给予35万元补贴。


           (二)本补贴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三、申报材料


           (一)《宝安区境内(外)经贸交流活动费用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原件(报告中要明确申请事由及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规模、举办活动的主要内容等)。


           (三)境外经贸交流活动应提交区政府批准经贸交流活动的证明材料。


           (四)与经贸交流活动组织单位签订的经贸交流活动承办合同原件(如相关文件中附带外文资料,还应附带中文翻译材料)。

           (五)按承办单位类型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活动签到表原件。


           (七)经贸交流活动情况总结。


           (八)照片原件(包括展览开幕式、推介洽谈、专题宣传等重要活动的不少于10张现场照片材料,附中文照片说明)。


           (九)申报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





    四、注意事项


           (一)承办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每一项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各类证照、证明文件复印件需验原件。网上申报后打印通过初审的申请表装订在第1页,其余的材料按照申报顺序装订,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装订成册。


           (二)同一事项只能申报一项资助政策,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五、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端口开放时间为2018年11月9日-2018年11月15日;

            纸质材料提交时间为2018年11月15日-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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