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项目库>>申报指南
  • 关于宝安区2018年研发孵化类科技创新券项目申报指南




    一、资助对象及标准

    1.对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成立时间起五年区间内给予三年内每年不超过实际租金50%、最高1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

    2.对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园的重点研发机构,给予三年内每年最多3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实际租金100%且不超过50元、最高18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

    3.对入驻区级及以上众创空间的创客企业,在企业成立时间起三年区间内给予三年内每年不超过实际租金50%、最高5万元的科技创新券;

    4.本资助按每一个年度进行申请(本次申请区间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且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二、申报条件

    申报2018年研发孵化类科技创新券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 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应按规定依法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

    (二) 申报研发孵化类科技创新券,除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在申报前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已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园;

    (3)企业成立时间距离项目申报时间未满7年,享受科技创新载体入驻单位房租补贴优惠时间未满3年;

    2.重点研发机构条件

    (1)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科研机构等重点研发机构;

    (2)已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园;

    3.创客企业条件

    (1)已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

    (2)科技型创客企业成立时间距离项目申报时间未满5年,享受众创空间入驻企业房租补贴优惠时间未满3年。




    三、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在申报系统中填报完毕后生成打印);

    (二)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所在企业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须验原件);

    (四) 园区(或众创空间)年度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 申请资助时段的年度房租发票复印件;

    (六) 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或创客企业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文件,材料需连续编制页码和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一份,每一项材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用A4纸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各类证照复印件需验原件。

    四、申报时间

    (一)网上申报

    时间:2018年10月30日至2018年11月12日18:00。

    (二)纸质材料受理

    时间:2018年11月5日至2018年11月15日。


微信公众号
热线电话:

0755-26603525

点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