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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坪山新区产学研协同创新资助项目的申报指南




    一、资助标准

    (一)对已签订项目合作合同、取得合作成果的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给予项目合作已支付金额5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二)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广东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坪山区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按照市资助额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配套支持。

    (三)支持各类院士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工作(分)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对正常开展科研工作的(须在科研工作人员、科研课题、科研计划等方面满足要求),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



    二、申报条件

    申请产学研协同创新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二)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区产业发展政策;

    申请实施办法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提出申请的企业必须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就申请的项目展开合作并签订合作协议(合同),合作协议的内容必须包括项目开发的具体内容以及需完成的成果形式(含学术指标、经济指标)和项目实施地,并已向合作方支付合作经费,合作的形式可以是委托开发、联合开发、成果转化、技术转让等;

    (二)项目的实施主体须包括区内的机构,项目的主要成果产业化必须在区内落地实施;

    (三)与企业合作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必须保证有足够的技术专家参与合作项目的技术研发工作;专家必须有能力主持项目研发活动的开展,并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技术优势;

    (四)申报项目的合作协议必须是在上两年度和本年度内签订,合作项目经费支付行为发生在签订协议之后、提出本资助申请之前;

    (五)申报单位在同一年度内申报的区产学研合作项目不超过1 项。

    申请实施办法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已获得深圳市资助,上级审批文件已下达,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

    申请实施办法第三款资助的单位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须从事技术型和产业型科研活动,人文社科类不在实施办法资助范围内。

    (二)正常开展科研工作:包括工作站或基地内正在从事科研活动的常驻工作人员至少5名(含)以上,进行中的科研课题5个(含)以上或课题的资金总额500万元以上,有详细的科研计划。





    三、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中第一款属评审类,第二款、第三款属核准类。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产学研协同创新资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基础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产学研协同创新资助)》及电子版;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申请实施办法第一款资助的单位须同时提交以下条件材料:

    (一)申请企业就合作项目在采取委托开发、联合开发、成果转化、技术转让等合作形式的必要性说明;

    (二)企业与合作单位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复印件,其中应包括明确的研发目标、参与人员的姓名与分工、合作项目的经费金额、支付方式及时间进度、项目开发的具体内容以及需完成的成果形式(含学术指标、经济指标)和项目实施地等内容;

    (三)申请企业支付费用的支付凭证和合作方收款后开具的发票(收据)复印件;

    (四)合作项目已支付经费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项目产业化进展情况(包括发表的论文、产品专利授权、销售合同、市场准入认证等证明材料);

    (六)其他可以说明项目水平、企业及合作单位资质的附加材料;

    (七)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实施办法第二款资助的单位须同时提供:

    (一)市主管部门资助文件及市财政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

    (二)申请实施办法第三款资助的单位须同时提供:

    (三)院士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工作(分)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批准文件或证书、科研人员名单及详细资料、科研课题合同书、科研计划。



    五、办理流程

    核准类项目: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准备材料。

    (二)申报单位向区行政服务大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三)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初审。

    (四)第三方专项审计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并进行现场核查。

    (五)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拟资助计划。

    (六)区财政部门复核拟资助计划。

    (七)拟资助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

    (八)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签订承诺书(部分项目签订专项合同)。

    (九)拨付资助经费。

    评审类项目: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准备材料。

    (二)申报单位向区行政服务大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三)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初审。

    (四)第三方专项审计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并进行现场核查。

    (五)区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评审。

    (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拟资助计划。

    (七)区财政部门复核拟资助计划。

    (八)拟资助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

    (九)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签订专项合同。

    (十)拨付资助经费。




    六、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

    常年申报,成批处理。

    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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