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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坪山新区国际创新中心资助项目的申报指南




    一、资助标准

    (一)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在坪山区建设国际创新中心,按建设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二)对坪山区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在海外建设创新中心,开展先进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孵化等业务的,给予每年最高150万元运营资助。


    二、申报条件

    申请国际创新中心资助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国际创新中心的投资主体或运营主体。该主体须为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已在海外建立创新中心的企业或机构从区外迁入的,应在坪山区注册6个月以上;

    (三)申请单位在坪山区或海外有独立办公场所,并提供专用于成果转化与项目孵化相关的工作场地,场地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在坪山区建立的国际创新中心须满足已经建立国际合作渠道,与境外合作伙伴签订了合作协议、合同书等,或在境外设立了研发、孵化等专业机构,并已具有科技成果技术转移或孵化项目案例等条件;

    (五)在海外建立创新中心的,应具有海外学习或工作经历的不少于3人,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及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六)海外创新中心的项目必须在坪山区内进行落地孵化。

    被孵化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

    (二)在坪山区注册,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三)主营业务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区产业发展政策。

    第二款海外创新中心运营资助标准:

    根据孵化项目的规模确定每孵化一个项目的奖励额度,被孵化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2500万元的,给予6万元奖励;被孵化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1亿元的,给予15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2.5亿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港澳台等境外机构设立的创新中心,或在港澳台等境外地区设立的创新中心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三、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评审类。



    四、所需材料

    申请国际创新中心资助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国际创新中心资助)》;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四)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须同时提供:

    (一)建设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坪山区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委托授权管理证明复印件,相关人员和单位资质的证明材料、与境外机构合作文件、合作经费、技术转移成功案例;

    (二)自有的海外机构或与海外合作伙伴签订的协议、合同等证明材料、海外团队在坪山区落地成立企业的证明材料。

    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须同时提供:

    (一)海外创新中心的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委托授权管理证明复印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设立地大使馆(领事馆、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设立所在地的注册证明文件、研发合同(或其它研发费用证明文件)、研发人员名单;

    (三)海外技术在坪山区落地成立企业的证明材料,包括被孵化企业法人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商业计划书、被孵化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投后估值证明材料(申请按照收入或估值规模给予奖励的单位需提供)及其他企业孵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需同时附上述材料的中文译本。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

    常年申报,成批处理。

    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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