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内容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励的单位进行配套奖励。
二、资助标准
支持强度: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励的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按深圳市奖励金额,给予100%配套奖励;作为其他参与单位的,给予50%配套奖励。
支持方式:自愿申报、集中审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三、申报条件
申请该项目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含企业、实验室、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新兴组织机构)。
(二)深圳市对项目所获科技奖励的奖励资金已到位。
(三)该项目未在深圳市其他区获得过配套奖励。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度提供);
(五)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励的证明材料(含奖励文件、资金进账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编制封面及目录,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加盖骑缝章。
五、受理时间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系统升级暂未开放。系统升级期间,请直接提交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时,下午14:00-18:00时。
项目在上一年度发生的,申报材料提交时间段为:2018年1月1日-2018年9月30日(法定工作日)。
项目在本年度发生并已完成的,申报材料提交时间段为:2018年10月1日-2019年9月30日(法定工作日)。
六、审批程序
申请人登陆“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申报系统”注册用户并下载申请书—向区经促局(科创局)提交申请材料—业务科室进行初审—区经促局(科创局)组织集中审查—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资助金额30万元及以下)或审核(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上)—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上)—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申请人凭拨款凭证向区经促局(科创局)提交拨付申请—区经促局(科创局)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