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内容
为进一步鼓励光明新区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帮助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改善新区出口结构和促进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申报条件
1.申请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的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的新区企业。
2.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投入的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出情况,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企业须在保费支出一年内提出资助申请。
三、资助标准
新区对外贸企业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给予以下资助:
(一)按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的45%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由新区管委会授权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合作建立统一投保平台,设立统保保费,对新区小微出口企业投保中小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的,新区管委会全额资助。(小微出口企业标准及投保资助流程等事项均按照协议规定执行,小微出口企业按申请先后顺序享受该资助,直至当年额度用完为止)。
四、申报材料
申请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须填写《光明新区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二)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业简介;
(三)企业缴纳保费所产生的票据及保单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及信保公司的公章;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六)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小微出口企业申请中小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资助,按照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规定提供相关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