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内容
为支持光明新区企事业单位通过国内外展会平台开拓市场,提高光明新区及辖区内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扶持本土企业做强做大,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申报条件
申请经贸会展活动资助的单位应为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法人单位,或者承办国内外经贸会展活动的服务机构。
三、资助标准
(一)企业随光明新区组团参加国内经贸会展活动的,给予展位租赁费、展位装修费、交通食宿费等参展费用最高100%的资助,单次资助总额最高20万元,属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一带一路”主题的相关经贸会展活动单次资助总额最高30万元。
(二) 企业随光明新区组团参加国外经贸会展活动的,给予展位租赁费、展位装修费、交通食宿费等参展费用最高100%的资助,单次资助总额最高30万元,属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举办的相关经贸会展活动单次资助总额最高40万元。
(三) 企业参加光明新区计划内其他国内外经贸会展活动的,给予展位租赁费、展位装修费、交通食宿费等参展费用最高100%的资助,国内单次资助总额最高10万元,国外单次资助总额最高15万元。
(四) 每家企一个会计年度申请经贸会展活动的资助最高100万元,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另行议定的不受此限。
(五) 服务机构承办光明新区计划内国内外经贸会展活动的,经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议,按规定报销其场地租赁、装修、布置、设备租赁、招商资料印刷、翻译等相关服务费用及食宿、交通等团费。
(六) 企业参加或服务机构承办光明新区计划外其他国内外经贸会展活动的,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后给予相关资助。
四、申报材料
申请经贸会展活动资助须填写《光明新区经贸会展活动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经贸会展活动费用支出相关凭证;
(二)经贸会展活动总结报告;
(三)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申请单位上一会计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非盈利性机构除外);
(六)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