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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发展深圳会展业的意见》(深府〔2004〕66号)、《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办展环境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0〕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在市产业发展资金中列支,专项用于扶持我市会展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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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并报市政府审批,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会同市经贸信息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款;

      (三)参与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是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会展业发展规划,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二)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三)编制申报指南,受理会展项目的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及其项目的审查;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建立资助项目档案并进行管理;

      (五)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提供展会、会议情况的有关资料,对资料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资助对象与资助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是在我国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会展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会展场馆、研究院校以及其它社会机构。

      第八条 本专项资金采用资助、奖励等方式,对展会、国际会议的场地租金、宣传推广、认证等费用和重大活动给予资助;对品牌展会等给予奖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市政府已经安排专项经费或已经获得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三)已经获得市政府给予场租优惠的项目;

      (四)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五)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六)其他不适宜资助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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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条 资助条件与标准:

      (一)展会培育期资助

      在我市举办展览面积达到4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会,最高按照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25%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资助不超过5届。

      (二)展会成长资助

      在我市举办的已过培育期的重要展会,其展览面积比上届扩大20%及以上,或展览面积达到20000平方米或以上且比上届扩大4500平方米以上的,最高按实际增加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5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第三方认证资助

      对经市经贸信息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对展会数据的认证费用,最高给予实际费用50%的资助,每次认证的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四)国际会议资助

      在我市召开的重要国际会议最高按照实际场租费用50%、境内外专业媒体广告费用30%给予资助,每届会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政府财政已安排经费的会议不享受此项资助。

      (五)重大活动资助

      市政府特别批准在深举办的重大会展活动,按照市政府批准项目和金额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 奖励条件与标准:

      (一)国际认证奖励

      对在我市举办的获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展会以及获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我市展览机构,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

      (二)品牌展会奖励

      市经贸信息部门每年对深圳品牌展会进行认定,对经认定的品牌展会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品牌展会认定办法另行修订。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提出当年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资助申请由市经贸信息部门受理。每年年初由市经贸信息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公开发布资助申报指南。

      第十三条 申请时限:

      展会的资助常年接受申请。国际会议的资助申请应在项目举办前3个月向市经贸信息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审批程序:

      (一)市经贸信息部门受理资助申请后,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对其资助申请予以立项;

      (二)市经贸信息部门对己经立项的资助申请进行审议,对申请单位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提出资助计划;

      (三)市经贸信息部门于立项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项目,制定资助计划,送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四)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经贸信息部门将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经贸信息部门或市财政部门提出,市经贸信息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重新审核,异议成立的取消资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经贸信息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资助计划;

      (五)市财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将资助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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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在申请资助的项目举办时进行现场核查。项目完成后,市经贸信息部门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助申请人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市财政部门对上年度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由市经贸信息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重复、虚报、冒领的,由市财政部门和市经贸信息部门责令改正,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上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市经贸信息部门三年内不受理资助申请,并将申报单位及责任人列入财政资金资助“黑名单”及会展资助不诚信名单。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和市经贸信息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由任免机构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解释。市经贸信息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本市会展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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