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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节能减排实施细则的通知(2017版)




    第一章:扶持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主要包括:

      (一)自主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企业自主投资应用节能及绿色低碳新技术、新产品实施节能改造,或者应用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等的项目。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应用节能及绿色低碳新技术、新产品实施节能改造,或者应用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等的项目。

      (三)绿色建筑。

      (四)建筑废弃物现场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五)新能源汽车快速充电桩建设。

      (六)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

      (七)能源审计和节能考核项目。

      (八)低碳社区等示范项目。

      第二条 申报的扶持项目必须在罗湖辖区内实施。

      第二章:扶持内容

      第三条 鼓励自主实施节能改造项目。根据项目节能效果,按照项目已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扶持金额100万元。

      第四条 鼓励投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项目节能效果,按照项目投资企业已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扶持金额100万元;同时,按照用能单位年度支付的节能效益分享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累计扶持金额最高1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申请认证绿色建筑项目。被授予“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并通过竣工验收的辖区建筑,按其认证级别和面积给予扶持,最高扶持金额200万元。对同时取得国家和深圳市绿色建筑认证的项目,可按其获得认证的最高级别给予资金扶持。

      第六条 鼓励申请认定建筑废弃物现场综合利用示范项目。辖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被认定为“建筑废弃物现场综合利用示范项目”,项目的拆除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按面积给予定额扶持, 最高扶持金额5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建设新能源汽车快速充电桩。

      对在罗湖辖区内建设新能源汽车快速充电桩,并获得市级财政补贴的充电设施投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配套扶持资金,市、区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总投资的50%。

      对提供场地(非住宅小区类场地)支持充电设施投资企业建设3个以上快速充电桩的辖区企业,合作期达5年以上的,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给予每个充电桩最高1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八条 鼓励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开展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市有关部门验收的,按照企业审核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8万元,另给予奖励5万元;对开展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省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再给予奖励5万元。

      第九条 鼓励能源审计和节能考核项目。实施能源审计项目并通过省、市、区有关部门审核验收的单位,按照审计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5万元,同一单位2年内只能享受1次能源审计费用的扶持。

      实施节能考核项目并通过省、市、区有关部门审核验收的单位,按照节能考核实际发生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3万元。

      第十条 鼓励低碳社区等示范项目。低碳社区等示范项目获得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认证的,给予实施主体最高20万元的扶持。




      第三章:申报材料及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登录罗湖区电子政务网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申请表,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其中属自主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在项目实施前填报扶持申请。

      (二)基本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

      2. 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3.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原件(按税种);

      4. 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三)自主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资单位,需提供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改造方案,方案应包含:项目单位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等内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还需提供相关合同。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用能单位,需提供项目改造方案、合同、年度节能效益分享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四)绿色建筑项目需提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及竣工验收文件。

      (五)建筑废弃物现场综合利用示范项目,需提供建设主管部门认可文件和建筑废弃物现场处理合同等相关材料。

      (六)充电设施投资企业需提供罗湖辖区建设的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充电设施清单、建设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充电设施现场核查报告、市财政补贴文件等相关材料。

      对提供场地(非住宅小区类场地)支持充电设施投资企业建设快速充电桩的辖区企业需提供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充电设施现场核查报告、规划、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批文或验收文件等相关材料。

      (七)自愿清洁生产项目需提供省、市相关部门验收文件、清洁生产审核合同及费用发票等相关材料。

      (八)能源审计项目需提供能源审计机构节能技术服务类资质证明、能源审计合同、发票、能源审计报告等材料。

      节能考核项目需提供第三方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明、合同、发票、节能考核报告等材料。

      (九)低碳社区等示范项目需提供获得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证的证明材料。

      (十)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十一)以上所有材料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验原件。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扶持申请按照如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属于本细则第三条(一)、(二)项所列的项目,需在项目实施前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扶持申请,并在项目完工后告知区发展和改革局,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实。

      经核定属实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专家或聘请专业机构进行项目节能改造方案评审。

      申请扶持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方案评审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在区采购中心提供的清单中委托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对项目投资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二)属于本细则第三条(三)至(七)项所列的项目,申报程序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扶持:

      (一)重复建设、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项目。

      (二)相关职能部门认为不应扶持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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