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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总部经济)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福田区总部经济的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提升辖区经济发展质量,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经济促进局(下称区经促局)是总部企业认定及区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总部经济的责任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下称联审会)是产业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均实施核准制,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部金融服务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福田区;

      (二)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税等不良记录;

      (三)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

      (四)截至上一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5家,其中市外公司不少于2家;

      (五)年度在福田区纳税额不少于1500万元;

      (六)满足以下两个指标之一:

      1.年度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2.年产值或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

      金融法人机构、公共领域市级机构、市(区)重点引进企业贡献突出的可不受下属公司数量限制;市(区)重点引进企业可参照该公司或母公司上一年度相关数据。

      第五条 支持类别:

      (一)认定奖励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其上一年度对福田区财政贡献的10%,给予最低10万元、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落户奖励

      列入市(区)重点引进计划的企业,落户福田后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给予最高一次性落户奖励200万元:

      1. 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2. 实收资本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150万元;

      3. 实收资本5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

      本款落户奖励项目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纳税总额限制。

      (三)办公用房支持

      1.购置办公用房支持。总部企业于2011年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的,可按最高2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其中:

      (1)上一年度在福田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按2000元/㎡且不超过房屋均价的10%;

      (2)上一年度在福田纳税5000万元以下,属于金融、高新技术、文化、服装、供应链等福田区鼓励发展重点行业的,按1500元/㎡且不超过房屋均价的10%;

      (3)其他情况均按1000元/㎡且不超过房屋均价的10%。

      2.租赁办公用房支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三年内每年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1)列入市(区)重点引进计划的总部企业,2011年1月1日后在我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

      (2)上年度纳税超1亿元的总部企业于2014年1月1日后在我区新增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部分,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的。

      (四)财政贡献奖励

      总部企业自认定第二年起,最高可按其上年度相对前一年度对福田区财政贡献增量的10%,或按其上年度对福田区财政贡献超过500万元部分的5%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

      (五)总部培育奖励

      2014年1月1日起,上年度纳税超5000万元的总部企业在市外设立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每新增3家,可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每年度最高奖励20万元。

      (六)楼宇经济服务支持

      满足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可享受相关支持措施:

      1.对经认定的产业园区;

      2.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拥有福田区认定总部企业超过2家、纳税超1亿元的商务楼宇;

      3.上年度在福田纳税额超1亿元且投资对楼宇实施更新改造的企业。

      支持措施:

      1. 业主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纳税亿元企业投资对楼宇停车场、电梯、电力设施等公共设施实施更新改造的,最高可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投资方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2. 业主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纳税亿元企业投资新建或扩建员工食堂的,最高可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投资方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本款楼宇经济支持项目中的业主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受企业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额限制。

      第六条 限制性条款

      (一)申请企业应书面承诺自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迁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二)总部企业办公用房在享受支持期内不得对外租售。

      (三)其他限制和除外条款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实行前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产业资金支持需由企业直接申请,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进行申报。

      第九条 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其他提交资料以《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总部经济申请指南》公布内容为准。

      第十条 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资金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资料分送区经促局审核。具体受理截止日期以福田政府在线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为准。

      第十一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年度内,除核准类项目和标准化战略项目的支持外,企业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评审类项目的产业资金支持。

      (二)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

      (三)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纳税总额。

      (四)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三年。起算时间为2009年1月1日。

      (五)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本产业资金不再支持。

      (六)本实施细则中,除总部培育奖励外,均不受本条第(四)款限制。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二条 受理与审批流程包括: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

      第十三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联审会会议纪要签批后,联审会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审会办公室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在福田政府在线上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产业资金支持项目,同下一季度产业资金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二)核查。联审会办公室提请拨款前,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和区统计局,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和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和按规定应提交统计报表而未提交的,一律不予支持。

      (三)拨付。区财政局根据联审会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受支持企业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支持后连续三年于每年5月底前如实在“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填报相关数据。具体实施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主管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联审会办公室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并向市相关部门及相关区通报情况。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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