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项目库>>申报指南
  • 关于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产业行业协会)扶持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行业协会在福田高端发展和转型升级进程中带动作用,激发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联系企业和服务产业发展的活力,提升政府运用市场规则机制服务经济、推动社会经济有质量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下称联审会)为行业协会支持项目的审定机构,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行业协会支持项目的统筹协调,各产业部门负责相关项目备案和审核。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的统筹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四条 支持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及实际办公地在福田辖区,服务产业发展有较强代表性的行业协会、园区商会和联谊会等社会组织(下称协会);

      (二)组织架构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活动开展计划性强,会员认可度高;

      (三)对福田社会、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或所开展活动对福田的产业集聚、品牌推广、行业规范等方面具有导向带动作用。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奖励支持。根据《福田区行业协会奖励办法》,对被评为“活力金奖”的协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支持,对被评为“活力奖”的协会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支持。

      第六条 展会支持。举办经备案由区政府联合主办或承办的专业展会或博览会,给予协会在场租、展位、宣传、运输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以下,最高50万元的经费支持。

      第七条 公共平台支持。经区政府备案,由协会自主建设的对改善行业生产经营、提高信息化水平作用突出并有利于提高行业自我服务能力水平的公共服务平台及信息化项目,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八条 课题研究支持。经区政府备案,对协会承担的行业发展规划制定、行业准入条件制订、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建立等课题及有重大影响的专项研究活动,可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单项活动最高20万元支持。

      第三章 限制和除外情形

      第九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协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

      (二)同一项目已获得区政府其他有关资金支持的,不再支持。

      (三)对产业行业协会等非营利性机构的支持金额可不受该协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纳税总额的限制。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产业资金支持需由协会直接申请,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窗口。

      第十一条 协会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单位证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资金申请指南和公告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申请,根据协会申请和资金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协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协会申请材料分送各主管部门审核。




      第五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三条 产业资金的审核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两类。

      核准类项目为事后支持,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评选、表彰等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项目均采用评审制审核方式。

      第十四条 审批流程

      主管部门按照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支持金额并经分管区领导签批后,交联审会办公室汇总并提出意见,再提交联审会审议。流程包括: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

      第十五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联审会会议纪要签批后,联审会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协会名单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审会办公室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在福田政府在线上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协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产业资金支持项目,同下一季度产业资金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二)核查。联审会办公室提请拨款前,交相关政府部门分别对协会注册情况和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对注册地及实际办公地已搬离福田区和按规定应提交统计报表而未提交的协会,不予支持。

      (三)拨付。区财政局根据联审会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四)归档。联审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并需将相关资料备份一份给主管部门。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协会,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十七条 受支持协会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支持后连续三年内每年5月底前如实在“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填报相关数据。具体实施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七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协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主管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联审会办公室将该协会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并向市相关部门及相关区通报情况。

      第二十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微信公众号
热线电话:

0755-26603525

点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