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内容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二、支持对象
总部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三)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
(四)截至上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5家;
(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不少于1500万元的企业;
2、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不少于1000万元且属于专业服务业、供应链、节能环保、高新技术、文化创意等重点领域企业;
3、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不少于1000万元且在认定有效期内的“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企业”、“深圳市工业百强”、“中国连锁百强” 及“深圳连锁经营50强”商贸旅游企业、“重点物流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农业龙头企业”。
金融法人机构、专业服务业、商贸旅游业、工业企业及公共领域企业可不受下属公司数量限制。
三、支持项目
序号 | 类别 | 项目说明 | 支持额度 | 备注 |
1 | 总部认定支持 |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 | 依条件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300万元。 | |
2 | 总部经营支持 | 总部企业自认定第二年起,依条件可申请经营支持。 | 根据其综合贡献,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 |
3 | 总部人才支持 | 对符合总部经营支持的企业,其认定的经营管理人才按照个人综合贡献予以相应支持。 | 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名。 | |
4 | 总部培育支持 | 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重大的总部企业,本年度在市外设立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 | 每新增3家,可给予50万元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100万元。 | |
5 | 总部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 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 | 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5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 |
6 | 特殊项目支持 | 对重点引进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其落户、办公用房支持、招才引智支持等。 | 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另行约定。 |
四、申请条件与材料
(一)总部认定支持
申报条件:符合福田区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申报材料:
1.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请单位证照(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3.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名单
4.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营业执照
5.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股权隶属关系证明
6.福田区税务部门开具的企业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下属全资、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在福田纳税的,可合并计算)
7.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
8.已获相关认定的企业提交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证书或证明文件(包括“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企业”、“深圳市工业百强”、“中国连锁百强” 、“深圳经营连锁50强”、“重点物流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等)
9.福田区经促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总部经营支持
申请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不少于1000万元且上年度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实现同比增长;
2、上年度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不少于5000万元。
申报材料:
1.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请单位证照(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3.在福田区的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名单(如有)
4.在福田区的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如有)
5.在福田区的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股权隶属关系证明(如有)
6.福田区税务部门开具的企业上两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含下属全资、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在福田纳税的,可合并计算)
7.福田区经促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总部人才支持
申请条件(须同时满足):
1、符合总部经营支持项目申请条件,须与该项目同时申请,不得单独申请;
2、支持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指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3、总部人才支持项目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申请,所得支持资金拨付至公司账户;
4、已申请创新人才奖的个人不可同时申请同一年度的总部人才支持。
申报材料:
1.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请单位证照(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3.在福田区的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名单(如有)
4.在福田区的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如有)
5.在福田区的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股权隶属关系证明(如有)
6.福田区税务部门开具的企业上两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含下属全资、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在福田纳税的,可合并计算)
7.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8.申请人上年度在申请单位的工资证明
9.福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记载申请人上年度工资、薪金所得实缴税额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证明上须备注扣缴义务人名称)
10.提交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合同签订期须覆盖上年度)
11.提交在申请单位所担任职务的正式任命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
12.福田区经促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总部培育支持
申请条件(须同时满足):
1、上年度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超5000万元;
2、本年度1月1日后在市外设立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
申报材料:
1.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请单位证照(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3.本年度新增市外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名单
4.本年度新增市外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5.本年度新增市外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股权隶属关系证明
6.福田区税务部门开具的企业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含下属全资、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在福田纳税的,可合并计算)
7.福田区经促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总部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申请条件(须同时满足):
1、上年度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不少于1000万元;
2、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
申报材料:
1.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请单位证照(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3.在福田区的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名单(如有)
4.在福田区的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如有)
5.在福田区的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股权隶属关系证明(如有)
6.福田区税务部门开具的企业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含下属全资、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在福田纳税的,可合并计算)
7.由国土部门颁发的、申请支持房屋的房产证(营业执照注册地址须包含新购置办公用房地址)
8.申请支持房屋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
9.福田区经促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注意事项
1.对重点引进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其落户、办公用房支持、招才引智支持等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2.总部企业自认定第二年起,方可申请总部经营、人才、培育、购置办公用房支持项目;总部人才支持项目须与总部经营支持项目同时申请,不得单独申请。
3.本政策各支持项目不受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
六、申报时间
2018年06月08日至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