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对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供应链企业或机构,原则上注册登记、税务征管、统计关系应在福田区。
二、支持项目
序号 | 类别 | 项目说明 | 支持额度 | 备注 | |
1 |
供应链总部 基地 |
利用政府持有物业建设国际供应链总部基地,对入驻基地的供应链企业。 | 根据其综合贡献,按市场评估价的50%-90%为基准予以租赁,优惠租赁期5年,期间不得转租。 | 按“一事一议”方式提请研究审定。 | |
对供应链上市企业和总部企业,可采取“先租后售”方式。 | 在5年租赁期满后,根据其综合贡献将其所租政府办公用房以优惠价格予以配售。 | ||||
2 |
供应链产业 投资基金 |
设立供应链产业投资基金,由福田引导基金、社会投资机构、供应链企业共同发起成立。 | |||
3 |
供应链金融 产业联盟 |
由福田区政府、金融机构、供应链企业共同组建供应链金融产业联盟,提供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 | |||
4 |
供应链经营 支持 |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 | 根据其上年度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
5 | 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社会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 | 根据其经营情况,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 ||
6 | 自用仓库用房支持 |
购置 支持 |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深圳市内新购置仓库用房作为自用仓库的。 | 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300万元。所购仓库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 |
租赁 支持 |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在深圳市内租赁自用仓库用房的。 | 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租赁支持,最高30万元/年。最长支持不超过3年,累计不超过90万元。 | |||
自建 支持 |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在深圳市内自建自用仓库用房的,仓库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 | 依条件按照实际投入总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支持。 | |||
7 | 专项活动支持 | 支持供应链行业相关协会组织举办供应链行业专项活动,活动经区政府事先审核同意并经专项审计后。 | 可对承办机构实际发生的场租、设备租赁、宣传推介、人员差旅、承办专项经费等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
前置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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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供应链行业培训支持 | 支持供应链行业相关协会举办行业内职业培训,经区政府事先审核同意。 | 可按最高每人培训费用的30%,给予该培训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
前置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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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信息化支持 | 对供应链企业改善经营、提高信息化水平所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项目,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 | 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依条件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 ||
10 | 贷款贴息支持 | 对上年度规模以上的供应链企业在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 | 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按其贡献,给予最高30%,最高300万元的贴息支持。 | ||
11 | 特殊项目支持 |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 | 按“一事一议”方式提请研究审定。 |
三、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本措施各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上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不受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的限制;自用仓库用房支持项目中购置支持、租赁支持、自建支持不可在同一年度同时享受。
(二)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
(三)同一项目已申请获得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支持的企业或机构,不得申请本措施支持。
四、申报时间
2018年06月08日至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