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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包含国家“水资源高效开发利用”重点专项、国家“典型脆弱生态修复与保护研究”重点专项、国家“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试点专项、国家“海洋环境安全保障”重点专项、国家 “重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控研究”重点专项、国家“数字诊疗装备研发”试点专项、国家“生物安全关键技术研发”重点专项、“智能机器人”重点专项、“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与防范”重点专项等等多个项目。

     一、国家“水资源高效开发利用”重点专项

      (一)支持方向

     2016年2月,科技部发布了“水资源高效开发利用”重点专项2016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围绕“十三五”水资源安全保障急迫的、基础的和涉及重大战略布局的重点流域水利调度、水沙调控、农业节水、工业节水和城乡水安全等研究任务,设计19项内容,支持31个项目。根据重点专项总体安排,基于本专项实施方案,2017年将持续围绕综合节水等六大方面开展科学技术研究。


     (二)资助标准和数量

    本专项以项目为单元组织申报,项目执行期3-4年。2017年拟支持定向择优项目数不超过8个,国拨经费概算不超过2亿。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推动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对于企业牵头的应用示范类项目,其他经费(包括地方财政经费、单位出资及社会渠道资金等)与中央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1:1。除有特殊要求外,所有项目均应整体申报,须覆盖全部考核指标。每个项目下设任务(课题)数不超过6个,项目所含单位总数不超过10个。


     二、国家“典型脆弱生态修复与保护研究”重点专项

      (一)支持方向

    本专项紧紧围绕“两屏三带”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科技需求,重点支持生态监测预警、荒漠化防治、水土流失治理、石漠化治理、退化草地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技术模式研发与典型示范,发展生态产业技术,形成典型退化生态区域生态治理、生态产业、生态富民相结合的系统性技术方案,在典型生态区开展规模化示范应用,实现生态、经济、社会等综合效益。


    (二)资助标准和数量

    本专项要求以项目为单元组织申报,项目执行期3-4年。2017年拟支持定向项目2个,国拨总概算约3000万。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推动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对于企业牵头的应用示范类项目,其他经费(包括地方财政经费、单位出资及社会渠道资金等)与中央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1:1。除有特殊要求外,所有项目均应整体申报,须覆盖全部考核指标。每个项目下设任务(课题)数不超过6个,项目所含单位总数不超过10个。


     三、国家“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试点专项

      (一)总体目标

    深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支撑工作方案》,聚焦雾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防治科技需求,通过“统筹监测预警、厘清污染机理、关注健康影响、研发治理技术、完善监管体系、促进成果应用”,构建我国大气污染精细认知-高效治理-科学监管的区域雾霾和光化学烟雾防治技术体系,开展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技术示范,形成可考核可复制可推广的污染治理技术方案,培育和发展大气环保产业,提升环保技术市场占有率,支撑重点区域环境质量有效改善,保障国家重大活动空气质量。


    (二)资助标准和数量

    本专项以项目为单元组织申报,项目执行期3-4年。2017年拟支持定向择优项目数4个,国拨总概算约1亿元。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推动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对于企业牵头的应用示范类项目,其他经费(包括地方财政经费、单位出资及社会渠道资金等)与中央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1:1。除有特殊要求外,所有项目均应整体申报,须覆盖全部考核指标。每个项目下设任务(课题)数不超过6个,项目所含单位总数不超过10个。


      四、国家“海洋环境安全保障”重点专项

      (一)重点支持方向

    本专项紧紧围绕提升我国海洋环境安全保障能力的需求,(1)重点发展海洋监测高新技术装备并实现产业化,培育一批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基地,仪器装备自给能力提升到50%以上;(2)重点发展全球10公里分辨率(海上丝绸之路海域4公里分辨率)海洋环境预报模式,提供多用户预报产品并实现业务化运行;(3)重点构建国家海洋环境安全平台技术体系,实现平台业务试运行,支撑风暴潮、浒苔、溢油等重大海洋灾害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


    (二)资助标准和数量

    本专项以项目为单元组织申报,项目执行期3-4年。2017年拟支持定向项目3个,国拨经费约5500万。对于企业牵头的应用示范类任务,其他经费(包括地方财政经费、单位出资及社会渠道资金等)与中央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1:1。如指南未明确支持项目数,对于同一指南方向下采取不同技术路线的项目,可以择优同时支持1-2项。除有特殊要求外,所有项目均应整体申报,须覆盖全部考核指标。每个项目下设任务(课题)数不超过10个,项目所含单位总数不超过20个。


     五、国家 “重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控研究”重点专项

      (一)重点支持方向

    本专项聚焦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阻肺)、糖尿病和神经精神疾病等重大慢病,各病种联动推进,突出解决重大慢病防控中的瓶颈问题,重点突破一批重大慢病防治关键技术,搭建重大慢病研究公共平台,建立健全重大慢病研究体系和创新网络,为加快重大慢病防控技术突破、控制医疗费用增长、促进技术合理规范应用、降低医疗和社会负担、遏制重大慢病发病率、死亡率居高不下的局面提供积极有效的科技支撑。


    (二)资助标准和数量

    2017年度共设置定向择优项目5项,均为“重大慢病研究支撑平台体系研究”重点任务下的项目,总概算9000万元,实施周期为2017年-2020年。


     六、国家“数字诊疗装备研发”试点专项

      (一)总体目标

    本专项旨在抢抓健康领域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契机,以早期诊断、精确诊断、微创治疗、精准治疗为方向,以多模态分子成像、大型放疗设备等十个重大战略性产品为重点,系统加强核心部件和关键技术攻关,重点突破一批引领性前沿技术,协同推进检测技术提升、标准体系建设、应用解决方案、示范应用评价研究等工作,加快推进我国医疗器械领域创新链与产业链的整合,促进我国数字诊疗装备整体进入国际先进行列。


    (二)资助标准和数量

    本专项以“创新医疗器械产品示范应用工程”(简称“十百千万工程”)为基础,开展“创新诊疗装备区域应用示范”研究,形成规范化示范效应,促进国产创新诊疗装备在医疗机构的普及应用,打造国产诊疗装备品牌。2017年度拟以定向择优方式遴选“创新诊疗装备区域应用示范”研究承担单位,支持不超过5项,国拨经费约1亿元,实施周期为2017 -2019年。


     七、国家“生物安全关键技术研发”重点专项

      (一)总体目标

    立足国家生物安全重大需求,深入开展生物威胁因子入侵规律与危害机理等前沿研究,力争在生物威胁因子感染、传播、演化、致损伤作用和成灾机理、宿主反应、分析模型等方面取得突破,为研发新型防控手段提供理论基础和科学依据;围绕制约我国生物安全科技发展的关键技术瓶颈,坚持库、网、技、装四大领域协同开发,逐步建立以生物资源实物库、生物资源信息库为代表的战略资源库;涵盖威胁风险评估、实时动态感知、早期预测预报等环节的预警网络;覆盖智能监测、追踪溯源、全维防控、恢复重建等领域的核心关键技术;涉及侦察预警、检测鉴定、危害分析、生物防治、现场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产品,最终实现生物安全相关威胁因素的全谱识别,人群、动物、植物和生态等危害对象的全效防护,建立世界一流的国家生物安全科技支撑体系,推动我国生物安全由被动防御到主动防卫的战略转型,织就早期预警、实时感知、动态评估、有效处置的“天罗地网”,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安全。


    (二)主要任务

    围绕国家生物安全体系建设的重大需求,按照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与重大产品研发、典型应用示范三个层面,构建全链条的科技支撑能力,突破一批制约我国生物安全能力发展的关键技术和产品,建立一支高水平的科技支撑队伍,初步建成监测预警、检测溯源、应急处置和预防控制等技术体系。


    (三)资助标准和数量

    2017年项目申报指南秉承实施方案的总体思路:坚持整体与局部相结合、共商共议、查漏补缺和重点加强等原则,拟在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产品研发、典型应用示范两项任务部署2个定向指南方向,国拨经费总概算数约为0.6亿元,各指南方向拟支持项目数为1项。每个项目下设任务(课题)数不超过5个,项目所含单位总数不超过10个。每个项目至少有1个课题由35岁(含)以下青年科学家担任课题负责人。


    八、“智能机器人”专项

      (一)推荐程序和填写要求

    (1)由指南规定的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推荐函。

    (2)申报单位同一项目须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3)项目申报书(包括预申报书和正式申报书,下同)内容与申报的指南方向相符。

    (4)项目申报书及附件按格式要求填写完整。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项目及下设课题负责人申报当年不超过60周岁(1958年1月1日以后出生),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2)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受聘单位提供全职受聘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受聘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受聘的有效证明,并随纸质项目申报书一并报送。

    (3)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课题)。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4)特邀咨评委委员不能申报本人参与咨询和论证过的重点专项项目(课题);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5)在承担(或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被记入“黑名单”。

    (6)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2.申报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是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政府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

    (2)注册时间在2017年6月30日前;

    (3)在承担(或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被记入“黑名单”。

    4.本重点专项指南规定的其他形式审查条件要求:无。



     九、“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专项

      (一)推荐程序和填写要求

    (1)由指南规定的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推荐函。

    (2)申报单位同一项目须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3)项目申报书(包括预申报书和正式申报书,下同)内容与申报的指南方向相符。

    (4)项目申报书及附件按格式要求填写完整。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项目及下设任务(课题)负责人申报当年不超过60周岁(1958年1月1日以后出生),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2)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受聘单位提供全职受聘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受聘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受聘的有效证明,并随纸质项目申报书一并报送。

    (3)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课题))。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4)特邀咨评委委员不能申报本人参与咨询和论证过的重点专项项目(课题);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5)在承担(或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被记入“黑名单”。

    (6)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2.申报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是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政府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

    (2)注册时间在2017年6月30日前;

    (3)在承担(或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被记入“黑名单”。

    4.本重点专项指南规定的其他形式审查条件要求:项目下设课题数原则上不超过5个,每个课题参研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个。


     十、“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与防范”重点专项

      (一)推荐程序和填写要求

    (1)由指南规定的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推荐函。

    (2)申报单位同一项目须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3)项目申报书(包括预申报书和正式申报书,下同)内容与申报的指南方向基本相符。

    (4)项目申报书及附件按格式要求填写完整。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项目及下设课题负责人申报项目当年不超过60周岁(1957年1月1日以后出生),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2)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含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受聘单位提供全职受聘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受聘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受聘的有效证明,并随纸质项目申报书一并报送。

    (3)项目(含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含课题);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含课题)。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参与申报项目(含课题))。

    (4)特邀咨评委委员不能申报本人参与咨询和论证过的重点专项项目(含课题);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含课题))。

    (5)在承担(或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被记入“黑名单”。

    (6)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2.申报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是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政府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

    (2)注册时间在2016年6月30日前;

    (3)在承担(或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被记入“黑名单”。

     3.本重点专项指南规定的其他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1)每个项目下设课题数不超过6个,项目所含单位总数不超过14个。

    (2)申报单位应符合指南中规定的资质要求。


      十一、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内地与澳门联合资助研发项目

           (一)区域、领域和方向

    2017年,支持对共性问题进行合作研究,开展共同资助联合研发,推动科技人员交流和合作示范,鼓励参与国际大科学工程(计划),鼓励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全方位支撑内地与澳门科技创新合作的各项重点工作。通过加强统筹协调,集成科技创新合作资源,完善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的全链条科技合作布局;通过实施具体项目合作落实协议和承诺任务,确保科技领域的合作倡议和承诺落地。

    2017年,拟支持项目任务数不超过15项,总经费:1000万元人民币。对应安排如下: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关于开展联合资助研发项目的协议》。

    领域方向: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材料科学、航空航天、海洋科学等涉及两地民生发展和前沿科技的合作领域。

    考核指标:实现相关技术的开发合作;各合作方分工明确;经费预算合理;研发团队架构清晰、具有完成项目的能力;具有专利、技术标准等科技合作产出;项目实施后形成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1. 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3. 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4. 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与其有业务指导关系的单位,行业协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推荐其会员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其行政区划内的单位。推荐单位名单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发布。


    (三)申请资格要求

    1. 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国际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政府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 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57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3.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4. 项目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和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17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5. 特邀咨评委委员不能申报项目;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

    6.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证明,并随纸质项目预申报书一并报送。

    7. 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8. 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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