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内容
在深圳举办的创客周活动、创客论坛、创客大赛、创客成果展、创客项目路演、创客集市等创客交流活动。
二、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事后资助方式,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审批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并且是创客交流活动的组织者或承办者;或者为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对象。
(二)申报项目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2017年至2018年已举办且未申报过创客交流活动项目的活动。
四、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五)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六)活动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的基本情况、规模和规格,重要嘉宾,活动的主要内容、成效和启示等);
(七)项目执行所发生的费用清单和支出单据、集中支付凭证及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书。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五、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六、审批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10月29日至11月28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11月19日至11月30日。
七、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八、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市科技创新委组织专项审计——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拨付资金。
九、审批时限
常年受理,成批处理。
十、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十一、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