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标准
(一)对获得国家级科技孵化器认定的,一次性给予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最高30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按省、市资助额的50%,给予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最高250、20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已认定的坪山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最高150万元的资助。
(二)对成功孵化项目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经核准符合条件的,每成功孵化一个项目,给予孵化器5-10万元孵化奖励,每个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年最高奖励150万元。
二、申报条件
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资助的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坪山区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二)申请资助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须通过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或资助;
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须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注册地在坪山区,孵化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有比较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含),其中入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总面积的2/3以上,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 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
(三)孵化器正常运作1年以上,设有专门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场地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可为入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政策、财务、技术开发与交流、投融资等相关的公共服务;
(四)在孵化器内注册的、处于初创期在孵科技型企业不少于10家,单个在孵企业租用孵化器场地面积不高于5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场地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
(五)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成立时间不超过3 年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企业。
被孵化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
(二)在坪山区注册,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三)主营业务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区产业发展政策。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面积分等级给予资助:
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上,资助100万元;10000平方米以上,面积每增加1平方米,资助金额增加100元,最高资助300万元。
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具体资助标准:
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上,资助50万元;10000平方米以上,面积每增加1平方米,资助金额增加50元,最高资助150万元。
项目孵化具体奖励标准:
根据孵化项目的规模确定每孵化一个项目的奖励额度,被孵化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2500万元的,给予6万元奖励;被孵化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1亿元的,给予15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2.5亿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三、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中第一款国家级、省市级、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资助属核准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属评审类;第二款企业孵化奖励属核准类。
四、所需材料
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资助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资助)》;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申请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单位,须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委托授权管理证明复印件,产权不完整的社区旧厂房提供社区和业主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管理人员的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入驻项目协议复印件;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运营管理方案。
申请实施办法第一款资助的单位,须同时提供:
(一)获得国家、省、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认定文件、备案文件、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合同等资料均可);
(二)申请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配套资助的单位需同时提供:获得上级资助的审批文件已下达,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
申请实施办法第二款奖励的单位,须同时提供:
(一)被孵化企业法人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商业计划书及其他企业孵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二)申请单位与被孵化企业签订的入驻协议或入孵协议;
(三)被孵化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投后估值证明材料(申请按照收入或估值规模给予奖励的单位需提供)。
(四)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
常年申报,成批处理。
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